夏季交通安全整治行动|最新酒醉驾案例曝光!

来源:百度新闻 时间:2023-07-06 20:28:43

为进一步加强道路安全管控、净化道路交通秩序,全力为群众平安顺畅出行营造良好道路交通环境,锡林郭勒盟各级交管部门认真贯彻全国夏季交通安全整治行动会议精神,严查酒驾醉驾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现对部分酒醉驾案例进行曝光:


(相关资料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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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6月18日21时56分许,张某某驾驶号牌为蒙DZ0***小型轿车从乌拉盖人防广场夜市喝完酒驾车行驶至五三路与团结大街交叉路口时,被正在此处执勤的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63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内蒙古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张某某处以驾驶证记12分、暂扣6个月,罚款2000元的处罚。02

案例二

6月21日21时25分许,李某某驾驶蒙H****E号白色小型轿车从多伦淖尔镇夜市出来准备回华城丽园小区。21时30分,驾车沿会盟大街瑞景嘉园南侧辅路由西向东行驶到瑞景嘉园小区南侧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61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民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内蒙古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驾驶人李某某处以罚款2000元、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6个月的行政处罚。03

案例三

7月1日正蓝旗公安局交管大队桑根达来中队民辅警在正蓝旗桑根达来镇开展夏季整治夜查行动。当晚21时许,民警对一辆车牌号为H26***的小型轿车进行拦停检查,经对驾驶员赛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6mg/100mL,属于饮酒驾驶机动车。因赛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浓度在每100毫升20毫克以上,不足每100毫升40毫克的违法行为,正蓝旗公安局交管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内蒙古实施办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赛某某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月,驾驶证记12分罚款1000元的处罚。

希望大家能以上述案例为戒

认真算好酒驾醉驾的每一笔账

加强自我监督和自我约束

守住法律底线 坚决做到

开车不喝酒 酒后不开车

原标题:《夏季交通安全整治行动|最新酒醉驾案例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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